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稅率(最新建筑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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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
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建筑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
二、征稅范圍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一)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二)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財稅〔2016〕36《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四、十五條
三、稅率、征收率、預征率
(一)稅率、征收率的一般規定
提供建筑服務稅率為11%,征收率為3%。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十六條
自2018年5月1日起,稅率調整為10%。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
自2019年4月1日起,稅率調整為9%。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
(二)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預征率和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4、5、6點
四、計稅方法
(一)基本規定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
(二)簡易計稅的六種情形
前五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第六種是適用,不能選擇。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財稅〔2016〕36《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4.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
6.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
注意條件:
(1)適用主體,必須是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不適用。
(2)工程類型,必須是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市政等非房建工程不適用。
(3)甲供部位,必須是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分項工程。只有這兩個部位的甲供才有可能屬于特定甲供。
(4)建筑服務的類型,必須是工程服務。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建筑服務等非工程服務不適用。
(5)甲供的主體,必須是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甲供不屬于特定甲供。
(6)甲供的對象,必須全部或部分的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等四種材料中一種或多種。甲供材料之外的材料、設備、動力甲供,不屬于特定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