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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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發《辦法》的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推進誠信建設”的工作要求,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信用是市場監管的金鑰匙”。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深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有效打擊嚴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提高稅法遵從度,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本《辦法》。
二、主要修改內容
《辦法》對案件公布標準、信息公布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現就主要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名稱的修改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主要考慮本《辦法》是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體現這一特點,同時各部門的“黑名單”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為統一,便于部門銜接。
(二)關于案件標準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繳欠稅標準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布范圍
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后走逃(失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