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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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申請正穗財稅公司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按份責任的對稱,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共同負責履行清償同一債務的行為。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中的全體、部分或任何一個人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
負有連帶責任的每一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責任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償付他應承擔的份額。債務人的連帶責任,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證債務履行的一種手段。
這里正穗財稅公司注冊小編給大家總結一下就是:注冊一人有限公司的話,如果公司債務過多導致破產,但又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非常難以證明),對公司債務負有償還的責任;注冊2人或者以上的合股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責任按投資額的多少承擔責任(特別注明:夫妻檔或父子檔等要特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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