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利潤等于什么乘什么(總利潤的定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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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處置的增值稅和會計處理
一、出售固定資產
(一)增值稅處理
1.小規模納稅人
(1)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2)減按2%征收: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放棄減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
(1)適用一般計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3%)×13%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或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試點后購入或自制的固定資產:
(2)可選擇簡易計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放棄減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處置固定資產,可選擇簡易計稅的情形有: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擴大抵扣范圍試點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②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規定(指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④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3年8月1日前購入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二)會計分錄模板
1.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結轉處置損益
借:銀行存款/原材料/其他應收款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小規模納稅人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資產處置損益【或借記】
二、出售無形資產
(一)增值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