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發票那檔子事(一) 作為收付款憑證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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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完成交易行為收到錢款銷售方得給支付者也就是購買方開個收條,即收款憑證,說明貨款兩清,這就是發票的起源。也就是說購買方收到銷售方提供的發票,等于已經付過款了,發票也就是收款的憑證。
看到這里,會計們肯定是一臉的懵懂,好像不該是這樣吧。不是有應收賬款嗎?難道沒收到款就不開發票嗎?銷售不開票稅務局哪里會同意呢?
其實,還真該把這個過程和邏輯梳理一下。
交易行為,一個愿打一個愿挨,銷售完成(一般情況也等同于納稅義務的產生,記住得開發票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賒銷是常有的,對銷售方而言購買方構成了欠款。實際操作自然要注意了。一是由合同約定支付條件,如收款應當另開單據。另外就是購買方收到發票未支付貨款的應當打欠條。當然銷售方也可能有其他證據能證明購買方未支付貨款。曾有個案例,銷售方在法庭上一眼瞄到購買方帶來的賬冊,上面清楚記載為應付貨款,馬上機敏地奪過來。當然這種情況實屬太意外了。
許多會計的認知差的太毀三觀了。他們想當然地以為發票是從稅務局領出來的,不就是個稅務憑證嗎?
這應該跟會計們深受稅務影響有關。長期以來以票管稅是稅收征管的基本手段,在稅務機關的眼中發票是管理稅收的重要工具,至于發票的其他功能與稅無直接的關聯,自然不值得考慮了。其實不然,發票就是收付款憑證。因為稅務的強勢才在你們的眼中硬生生弄成了稅務憑證,并逐漸磨合成為納稅人的習慣認知。
在一段時間里,全國各地的法院對發票的收付款價值似乎也不淡定了。有些法院依照發票的法律概念堅持認定是收款憑證,也有的判斷趨同習慣為扣稅憑證,有沒有收款另說。結果2012年最高院正式發文(附列)否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收付款憑證的證據價值。應該說最高院的這個文件兼顧了發票的法律定義和執法實踐,還是很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