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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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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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
- 在這種情況下,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 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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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在報刊刊登后的轉載和摘編:
- 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 轉載或摘編時,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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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制品的制作:
-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 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則錄音制作者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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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出版的錄音制品:
-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雖然一些資料或解讀中提到了“公開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膠片、唱片、錄音磁帶等方式公開復制和發行已發表的作品”等情形,但這些并不完全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當前明確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而是可能涉及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或是對著作權法的一般性解讀。因此,在理解和應用著作權法定許可時,應嚴格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
總的來說,著作權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旨在促進知識的傳播和利用。在法定許可的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遵守相關規定,支付報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以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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