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生效條件(詳解動產質押標的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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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合同就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押合同,并且該動產須為質權人直接占有。
(1)動產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中國《物權法》二百一十二條、《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諾成生效,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2)動產質押合同的主要內容。根據中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質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④質押擔保的范圍;
⑤質物移交的時間;
⑥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動產質押生效
動產質押的效力分合同效力和質權效力,根據物權法212條,質押合同為諾成合同,自訂立時生效;質權是自出質人將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才設立。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占有,質權的存在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前提。質押人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有利于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
存貨質押
存貨質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貨作為質物向金融機構借款,為實現對質物的轉移占有,金融機構委托物流企業、倉儲企業或資產管理公司等成為第三方企業,代為監管和存儲作為質物的存貨。
“存貨質押”作為一種新型融資方式,至少涉及借款人、貸款人及提供質物監管與倉儲服務的第三方三個主體,其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存貨質押合同及三方簽訂的存貨監管合同確定。
第三方企業與借款企業簽訂的質押監管協議通常使用通過協商制定的統一合同范本《動產質押監管協議》,此類協議相關條款行文中常有明確監管人代理質權人占有質物,出質人將質物存入監管人擁有使用權的倉庫,并由監管人進行保管并履行監管責任。而實踐中,為最大限度實現質物的“物盡其用”,往往經質權人同意,質物也可能仍舊存放于出質人廠區、倉庫,以便生產經營使用。在上述情形下,監管人僅能派遣專業人員駐扎廠區進行出入庫行為等的監督管理,日常倉儲操作由廠區工作人員負責,監管人的管理能力和手段均受到較大的限制,極大地擴展了自身的管理風險。
若利用出質人倉庫作為質押品存放地點,必須將倉庫與出質人的生產場所或其他倉庫進行隔斷,確保設置倉庫地理位置獨立化、可區分化。監管方選擇存有一定風險。若對合作監管方選擇不當,將會導致質物無法得到有效監控或監管方瀆職給銀行帶來的資金損失風險。甚至可能會有第三方監管與企業串通,偷盜出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問題,致使銀行風險增大。
倉單質押
倉單是指倉庫保管人在存貨人寄托物品后,應存貨人的請求,向存貨人填發的記載有關保管事項的單據。隨著市場經濟高速運轉及金融機構業務量日漸增長,倉單日漸成為經濟市場中重要的融資手段。
倉單質押是以倉單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質權。
倉單質押這種業務模式也在不斷發展中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倉單質押模式豐富了企業的融資方式,并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閑置物品的資金占用問題,提高了資源利用率。
倉單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可進行質押。倉單質押便是以倉單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質權。關于倉單質押的法律性質,按照現行規定來看,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權利憑證,與所有權憑證不同,且《擔保法》和《物權法》均將倉單質押規定在權利質押部分,我國立法傾向于將倉單質押作為權利質押的一種。